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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个人(原告)胜诉案例分析

2015-10-09 11:00:53 来源:


保险合同纠纷个人(原告)胜诉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

保险合同纠纷个人(原告)胜诉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2009年7月30日,被保险人黄某因反复咳嗽、咳痰到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8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上肺占位:肺癌,结核球,2、冠心病,3、低钾血症,医生建议进一步确诊,出院后被保险人未做进一步确诊。2009年9月9日,黄某丈夫韩某通过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投保了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为人民币20000元,张某在办该笔业务时,先叫投保人韩某和被保险人黄某在个人寿险投保单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签名,然后投保单中第一部分“基本资料”和第二部分“告知事项及声明”栏目汇总的被保险人资料、投保人资料、健康告知书、特殊事项等内容再由业务员张某填写。在“健康告知”中最近一年是否新发或以往既有身体不适?如反复头疼、头晕、咳嗽、气喘,最近一年是否接受过医生诊断、治疗用药或住院?均选择了“否”,同时张某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没有就告知事项逐一询问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投保单中“声明及授权书”第一项“投保人承诺:本人已阅读并完全同意以上所有内容”。2009年9月16日,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黄某到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黄某心电图有异常,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80元,2009年9月26日,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2010年3月29日,黄某在家病逝(病因不明),事发后,韩某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与2010年7月14日致函韩某告知韩某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确诊为右上肺占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自接到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理分析】关于保险人是否询问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询问,投保人亦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并且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应先于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情况下,投保人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即投保人对该义务的履行是被动的。

【交通事故律师说法】本案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在办理该项保险业务时,先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空白的投保单上签名,然后根据其了解的情况将保单其他内容填写齐全,这是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业务员虽称是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后进行的填写,但是业务员只是象征性的问“身体是否健康”,并未就健康告知书中的事项逐一进行询问,也未就合同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对黄某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详细询问,因此,保险业务员张某违反业务操作规则,先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自己在未仔细询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代为填写投保单上的相关内容,且并未就所填写内容向投保人进行告知,不能认为保险人已经进行询问,所填写内容不能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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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贠天娣

2015年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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